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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造成两死三伤的玩忽职守罪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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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09/12/12 22:28:04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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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是法官素质问题还是法制本身的问题,法律判决书屡屡出现雷人语言,不但是的判决书本身成为争议焦点,更让人们对法律及执法者本身产生疑问。今天又有一则相关消息出现:据报道,近日,由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南丰县森林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刘天(化名)、指导员曾国明(化名)被县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08年7月南丰县某乡一村小组村民刚仔(化名)与该村村民丰运(化名)因打扑克的事发生口角,刚仔(化名)用尖刀将丰运捅伤至轻伤甲级。双方就一万元医疗费的问题协议不成。2008年11月5日,刚仔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21日丰运误以为刚仔已刑满释放回家便拿着自制的一把尖刀在村口等待。此情况被村干部廖某看到,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廖某向乡党委书记汇报了此事,当时辖区派出所指导员曾国明也在场。乡党委书记对曾国明强调说:“丰运拿刀滋事,派出所应对其采取措施。”曾国明听后没说什么。2009年7月23日上午,刑满释放的刚仔与妻子周某到该派出所交释放证后回到家里,丰运听说刚仔回到家,即携刀找上门,刚仔的妻子周某遂于上午9时48分向该派出所打电话报警,称丰运扬言不给钱要拿刀杀人。该派出所户籍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即向辖区民警刘天汇报,并将报警情况告知当班领导曾国明。刘天回了一个电话给报警人后未出警,曾国明也未组织干警出警。2009年7月27日上午,刚仔夫妇到该派出所建立重点人口档案,在派出所大厅遇见曾国明,刚仔的妻子周某向曾国明称“我老公回家后,丰运三天两头来我家要钱,你派出所要帮处理。”当天曾国明未组织干警出警。2009年7月28日下午3时35分,刚仔的妻子周某向该派出所打电话报警,称丰运拿刀要杀人。户籍警接警后向刘天汇报,刘天未出警。下午6时左右,户籍警在菜地浇水时向指导员曾国明汇报下午接警,刘天未出警的事,曾国明仍未组织干警出警。当晚6时50分左右,丰运拿刀先后冲进刚仔和其亲戚家,杀死一人,杀伤三人后自杀身亡。 

  六次报警啊,相关指导员竟然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丝毫的措施!可以说,报道给我们的第一感觉就是,这是一起绝对恶性的玩忽职守罪,因为派出所民警的罪过,造成了两死三伤的恶性后果。两死三伤,这种罪过到底有多大呢? 

  且看法院的判决。南丰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天作为辖区民警,多次接警不出;被告人曾国明作为辖区派出所指导员,在当班期间多次接到报警后未及时出警或组织干警出警;两被告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致使发生二死三伤的恶性事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到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另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进行安抚,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南丰县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的判决说“考虑到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难道说,两死三伤的恶性事件,还不足以认定“犯罪情节较重”吗?难道一定要死伤十几个或者几十个人才算严重吗?老百姓的命怎么就这么不值钱呢?因为警察的玩忽职守而造成两人死亡,警察却是“犯罪情节较轻”。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不知道两条人命在法律上的概念,所以,冒昧向专家学者们问一句:造成多少死伤的玩忽职守罪才属于严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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