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井完小始建于1980 年,原名和成小学,1982年9月迁于久安背村,更名湾井中小,1983年上期迁往湾井纸厂,1999年迁于现址(原湾井公社中学,后改名为枫木山中学)现全称湾井完小。今年创建省合格学校,已经顺利通过省、市验收。为提高学校文化品味,弘扬传统美德,深化德育教育,学校决定创建校史陈列室,并成立“丰收”助学金,希望1975年以来枫木山中学毕业学生和1980年以来湾井完小毕业学生见此通知互相告知,为母校建设添砖加瓦,奉献爱心!
附:湾井完小捐资助学倡议书。
湾井完小捐资助学倡议书
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
您好!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湾井教育事业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教育是最大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民族振兴、国家兴旺的奠基工程。多年来,宁远县委、县政府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近年来大力实施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全县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湾井完小(现址前身为湾井公社枫木山中学)也乘着教育改革发展的东风脱颖而出,近3年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测试都稳居全县前三甲。较高的教育质量、出色的办学水平令全校师生骄傲,令家长自豪,令社会景仰!特别是2011年11月25日顺利经过了合格学校创建的省、市验收,并荣获宁远县第一名。现在,学校硬件基本满足需求,教师敬业爱生。湾井完小以清纯的校风、严谨的教风和求真的学风,熏陶和培育了一代又一代渴求知识、渴望成才的莘莘学子们!但是,由于我县是省级贫困县,经济发展水平低,教育经费缺口大,促进教育公平、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为弘扬尊师重教、泽被后人的优良传统,学校研究决定,湾井完小“丰收”助学金于2012年元月6日成立。“丰收”助学金以“奖教奖学,扶贫帮困”为宗旨,按照部门争取、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方式,用于每年学校基础设施维修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特困教师,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为社会搭建奉献爱心捐资助学的平台。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捐资兴教,造福桑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您并请您转告的湾井籍学友、老乡,和通过您的人脉的捐赠,付出的是善举,播种的是爱心,留下的是美德,收获的是湾井未来的希望。我们对您的善举表示衷心的感谢,学校将以功德碑和校史陈列馆的形式,撰碑订册永存于校。同时,热切期望广大村民、以及支持湾井教育事业发展的热心人士都来发扬热心教育、乐于奉献的精神,定期或不定期为发展家乡教育事业慷慨解囊,热情捐助。湾井教育将永远铭记您的功德!
欢迎各位朋友随时莅临学校关心、指导工作!
名誉理事:王秋平 李春茂 李友茂 蒋少军 邱向谊 邝孟君 谭甫祥
成 员:蒋珍庭 王初茂 李明璋 李仁旺 何顺林 姚茂英
建设银行账号:6227 0029 92260307 284 户名:何顺林
请把你的相片和简历上传一张到湾井完小邮箱,以便作校史馆作陈列之用。谢谢! 邮箱账号:nywjwx@163.com
电话号码:13874722113
QQ号: 2624153511
湾井完小捐资助学筹备小组
2011年12月19日
湾井完小“丰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捐赠的募集、管理与使用工作,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促进湾井学区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湾井完小“丰收”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指各界校友及社会各界向我校捐赠的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种资金与实物。
第三条 助学金的宗旨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遵守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湾井完小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助学金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全校教师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助学金。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助学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六条 助学金来源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2.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条 助学金使用范围
1、支持湾井完小建设、更新教学设施;
2、奖励。每期评选的“十佳学生”“十佳教师”“师德标兵”等;
3、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4、资助贫困教师;
5、开展基金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 “丰收”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与统筹基金的募集、管理与使用工作。
名誉理事:王秋平、李春茂、李友茂、蒋少军、邱向谊、邝孟君、谭甫祥
成 员:蒋珍庭 王初茂 李明璋 李仁旺 何顺林 姚茂英
第九条 校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委的主要职责是,广泛联系各界校友与社会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1、制定、修改基金捐赠与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
2、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3、统一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4、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使基金保值、增值;
5、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设立湾井完小“丰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作为校基金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校基金委赋予的职责。
1、广泛联络各界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参考;
2、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基金使用情况有关情况;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3、收集整理捐赠信息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4、校基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助学金及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管理委员会应通过正当的资金运作,使基金保值并获得最大增值。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纳入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统一管理,并按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每年元月份管理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助学金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奖励、择需资助,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七条 重大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者未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或解除资助协议。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者须向校基金委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助学金的支出
1.助学金使用范围内的各项支出;
2.助学金行政办公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如果无法直接用于符合基金宗旨的用途时,校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单位提出意见,并报校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基金宗旨相符的事业,可纳入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湾井完小“丰收”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管理委员会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湾井完小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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